高 邮 市 教 育 局
关于做好2012年上半年
中小学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开发区)教育中心校,市属各学校,城南新区中心小学:
为认真做好2012年上半年中小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根据《高邮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邮教发[2009]139号)、《高邮市非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邮教人[2012]57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方案。各学校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绩效考核经验,排查存在问题,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可按规范的程序,修订、完善考核方案,在巩固实施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着力做好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建立健全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深入、平稳顺利地把改革进一步落到实处。
凡修订后的考核方案须在校内公开,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精心组织绩效考核。要按照既定的考核方案,坚持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考核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年级组、学科组、任教班级学生及社区、学生家长等对教师的评价,力求客观、公正,精心组织好上半年的绩效考核。
教师绩效考核结果公布后,如教职工存有疑义,可向学校校长室提出复核申请,由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其考核材料进行复审认定。
三、正确运用考核结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没有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在师德方面存在问题或发生教学事故及其他违反学校教育教学要求的,视情减发基础性工资。同时,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坚持向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拉开分配差距。
四、继续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方式。上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以乡镇、学校为单位,暂按已实施绩效工资人员的实际在岗月份,以人均790元/月核定(含1至6月份自然减员),不与个人职称、工作年限等因素对应,其中:原由市实施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教育干部,以及高邮市学科带头人以上骨干教师津贴应由学校发放的部分,待市教育局按年度统一组织绩效考核后统筹发放;执行40%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全民自筹自支人员按同类公办职工考核结果所得金额的1.265倍发放;民办职工、民办合同人员分别按同类公办职工考核结果所得金额的70%、50%发放。班主任津贴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一般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专项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根据实际合理划定比例。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应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激励导向作用,具体的分配方案须于暑期教师离校前在校内公示5天后,统一报市教育局审核(全民职工还需报市人社局备案)后,财政统发人员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其他人员由原经费渠道发放。
五、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制定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公平、公正地做好绩效考核工作。考核过程和结果都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要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不负责任,致使绩效考核结果失真失实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高邮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